唐山市環境保護局啟動環境執法專項行動
河北新聞網訊(記者 和賽)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1月13日通過的《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將同時廢止。 新《條例》對大氣污染防治進行全面規范 新《條例》共包括8章93條,是以環保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為基本依據,按照“源頭管控、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思路對大氣污染防治進行全面規范,對燃煤污染防治方面煤炭減量、禁燃區劃定、煤質管理、鍋爐改造、集中供熱、農村清潔能源等六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并對政府及其部門責任、各類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區域協作機制等進行了規定。 新《條例》突出了重點削減工業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逐步將重污染企業搬出城市建成區,重點排污單位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同時,也對非商用建筑禁止新改擴建飯店、露天焚燒秸稈、遺撒渣土、露天燒烤食品等問題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十種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新《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十種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應當引咎辭職或者由其主管部門責令辭職。這是新《條例》對政府和相關部門、相關人員提出的更高要求。這十種行為是: (一)違反法律法規、主體功能區定位、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盲目決策,致使大氣環境遭受破壞的; (二)在職責范圍內對嚴重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六)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七)截留、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 (八)對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九)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大氣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唐山市環境保護局啟動環境執法專項行動 為迎接新《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落地實施,近日,唐山市環保局召開專門會議,啟動新一輪環境執法專項行動,專項行動將繼續延用去年的組別和分包區域,市局6個督查組從2月26日開始對所包區域開展巡查。 會議明確,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2016年1月1日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3月1日落地實施的新《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扎實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確保唐山市空氣質量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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